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校属各单位(部门):
凡组织教职工外出开展公务性调研考察或学习教育活动的,必须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学校党委十项规定精神,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活动必须经本单位(部门)同意。参加人数较少的一般性活动须经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参加人数较多的重大活动须经本单位(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二、活动必须有实质内容。调研考察必须有明确的正当的目的和要求,并有给调研对象的调研接洽函。学习教育活动必须有具体方案(包括内容、时间、地点、日程安排、参加人员、带队人员、费用标准及经费来源等)。不得组织或参加没有明确的学习考察目的及实质内容的调研考察,不得组织或参加营利性组织举办的学术交流与培训活动。
三、活动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告。调研考察或学习教育活动涉及科级以上干部的,要严格按校党委《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学校干部外出等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南华校发〔2014〕2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请报批。
四、活动经费来源及支出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不得使用和挪用非调研学习经费;不得将经费用于旅游等与调研学习无关的活动;不得将私人开支报销。
五、活动结束后必须有调研考察报告或学习教育活动总结等相关材料备查。
南华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南华大学监察处
2015 年7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