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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
中共湖南省委加强对市州和省直厅局级单位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办法
2014-05-26 08:52 来源:三湘风纪网 

(湘发〔201082010417日印发)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州和省直厅局级单位党政正职(以下简称“厅局级党政正职”)的监督和管理,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促进厅局级党政正职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厅局级党政正职应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有关纪律法规,带头遵守和执行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政治纪律。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决维护中央权威,保证政令畅通。不得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得有“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行为。

  (二)严格执行组织人事纪律。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制度,不得违背原则、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三)严格执行财经工作纪律。不得违规插手和干预拨款、贷款、借款等财经金融工作,不得违规擅自决定减免税收、规费。

  (四)严格执行群众工作纪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

  (五)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坚持重大事项集体研究、集体决策。不得以现场办公会、招商引资会、文件圈阅等形式决定应由集体决定的有关重大事项。

  (六)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带头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七)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切实加强对班子成员和下一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实行厅局级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政(务)、工程项目的“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厅局级党政正职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负总责,加强对班子其他成员分管的干部人事、财政(务)、工程项目等重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条厅局级党政正职要严格执行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厅局级党政领导班子应明确本地本部门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内容和决策程序。“三重一大”议题决策前应书面通知班子成员酝酿,不得临时动议。

  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记实制度,班子成员特别是正职的表态意见要详细记录。会议记录永久保存。

  紧急突发事件未经集体研究先行处置的,厅局级党政正职事后应及时向班子成员通报,并有书面记录。

  第五条实行厅局级党政正职“末位表态”制。厅局级党政领导班子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正职领导要充分听取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应暂缓决策。

  第六条厅局级党政正职要贯彻不让综合素质高的人吃亏、不让干事的人吃亏、不让老实人吃亏的“三个不吃亏”用人导向。不得指令或授意提拔干部;不得在本人工作调动或机构变动时动议人事问题、突击提拔干部,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干部,应向省委组织部书面报告并征得同意。

  厅局级党政正职推荐干部任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七条实行厅局级党政正职任职回避和交流轮岗制度。厅局级党政正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近姻亲属,不得在其管辖范围内担任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机关或部门的领导职务。在同一地方(部门、单位)任厅局级党政正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

  第八条厅局级党政正职除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外,还应如实向省纪委和省委组织部报告以下事项:

  (一)本人、配偶及子女营建、买卖房屋情况;

  (二)配偶、子女出国(境)就学情况;

  (三)配偶、子女被提拔任用和工作异动情况;

  (四)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情况;

  (五)本人、配偶、子女、直系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

  (六)配偶、子女、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

  第九条实行厅局级党政正职廉政测评制度。

  任市州党政正职满2年的,进行一次廉政测评;对省直厅局级单位党政正职,每年选择一部分进行廉政测评。

  参加市州党政正职廉政测评的人员为:市州委委员、候补委员,不是市州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市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秘书长,市州政府副市州长、秘书长,市州政协副主席、秘书长,市州纪委委员、监察局副局长,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负责人,所辖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担任过本市州厅局级领导职务的老同志代表,同级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市州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省直厅局级单位党政正职廉政测评的人员为:该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系统干部职工代表,相关联的社会各界人士代表。

  测评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档次。对廉政测评中得“差”票超过三分之一,经调查核实存在廉政问题的,应及时进行组织处理;对廉政测评中得“差”票虽未超过三分之一,但在20%以上,经调查核实存在廉政问题的,应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正。

  廉政测评实行大会测评和问卷测评相结合,具体由省纪委组织实施。

  第十条实行厅局级党政正职述廉评议制度。厅局级党政正职要向省纪委全会公开述廉,并接受评议。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纪委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加强对厅局级党政正职的经济责任审计。坚持离任必审、任满一届必审。对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3年的,应进行一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二条在对市州和省直厅局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集中巡视和专项巡视中,应重点加强对厅局级党政正职的巡视监督。

  第十三条建立定期分析排查厅局级党政正职信访举报制度。对群众反映的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按职责分工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建立与厅局级党政正职谈心谈话制度。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的主要负责人适时与厅局级党政正职进行谈心谈话,帮助其解决思想、学习、工作、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视情予以提醒和告诫。

  第十五条厅局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纪检监察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对党政正职的监督。

  第十六条建立拟任厅局级党政正职人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拟提拔任用人选在考察过程中须专门向省纪委和省委组织部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未报告的,视为廉洁自律情况不明。

  第十七条厅局级党政正职违反本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厅局级党政正职的监督工作在省委领导下,由省纪委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巡视机构具体实施。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巡视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掌握情况,加强对厅局级党政正职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委管理的正、副厅级单位党政正职。对省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纪委商省委组织部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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