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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南华大学“三重一大”事项督查工作办法 (暂行)
2018-09-20 20:58  

 

南华校发〔2018〕69号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规范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和预防腐败,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水平,强化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 各单位要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报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备案。“三重一大”事项内容发生调整的,应按规定及时重新备案。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督查内容如下:

1、议事决策规则。制定并公布本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明确事项、主体、程序和相关纪律。内容需调整的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修订或补充完善并公布。

2、集体决策原则。严格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都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集体决策原则进行。

3、末位表态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要严格执行一事一议和会议负责人最后表态制。会议记录实行专门的规范记录,要如实记录与会者的意见和会议决策结果备查。

4、其他重要规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必须要有规定人数出席才能召开。会议召集人应提前将提交会议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通知班子所有成员。班子成员因故缺席时,应在会前将本人意见以书面形式交给会议召集人。

5、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策。对于因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研究决定时,可由相关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应急预案和上级要求,结合实际妥善处理,但事后必须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通报情况,作出说明。

第五条 实行本级党组织首次监督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单位(部门)的党组织纪检委员按照《南华大学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工作办法(试行)》履行监督职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做好监督记录,填写《南华大学“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监督情况登记表》备查。

第六条 实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月报制。单位的党组织纪检委员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监督情况按要求每月底汇总,如实上报学校纪检监察机构。

第七条 实行“三重一大”事项事中巡查制。纪检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或巡回检查。

第八条 实行“三重一大”事项事后督查制。纪检监察机构主要通过信访举报和专项督查等方式,对群众反映属实和专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以监察意见书或督办函形式督促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并督促其完善相关的制度措施。

第九条 对各单位(部门)“三重一大”事项的督查结果,校纪委办将其纳入对该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指标。

第十条 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出现严重问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按照《南华大学党政干部问责办法》,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未制定本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规则,违反民主集中制的集体决策原则议决“三重一大”事项,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2、虽经集体研究,但形成的决策意见有悖于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严重违反上级要求的;

3、事先未做调研论证,盲目决策导致决策失误的;

4、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5、执行决策后发现明显可能造成损失或危害,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纠正的。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出现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处理:

1、一年内出现一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提醒谈话、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

2、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

3、因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按照党纪政纪条规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或领导班子成员因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定,受到三次(含三次)以上提醒谈话或批评教育、两次(含两次)以上通报批评、一次诫勉谈话的,对该单位(部门)当年度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检查考核实施“降级降等”,受到纪律处分的,实行评优评先“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办负责解释。学校直属型附属医院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医院的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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