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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外出调研考察学习的有关规定

时间:2016-07-07 08:50 点击量:

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校属各单位(部门):

    凡组织教职工外出开展公务性调研考察或学习教育活动的,必须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学校党委十项规定精神,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活动必须经本单位(部门)同意。参加人数较少的一般性活动须经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参加人数较多的重大活动须经本单位(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二、活动必须有实质内容。调研考察必须有明确的正当的目的和要求,属调研性质的,应有调研对象的调研接洽函。学习教育活动必须有具体方案(包括主题、内容、时间、地点、日程安排、参加人员、带队人员、费用标准及经费来源等)。不得组织或参加没有明确的学习考察目的及实质内容的调研考察,不得组织和参加营利性组织举办的学术交流与培训活动。

    三、活动必须报告

    1.利用党的活动经费开展的党组织活动向党委组织部请示、报告,利用工会活动经费开展的工会活动向校工会请示、报告。上述请示、报告获准后,活动单位、部门还必须向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请示、报告。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调研考察或学习教育活动涉及处级以上干部的,要严格按校党委《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学校干部外出等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南华校发〔2014〕2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请报批。

    3.外出调研考察学习时,因特殊情况超出原活动计划外的地点和时间范围的,应当向经费来源的主管部门或相关领导请示、报告。

    不得组织和参加在《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中所列的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的会议。21个风景名胜区是: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

    四、活动经费来源及支出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不得使用和挪用非活动来源项目的公用经费;不得将经费用于旅游等与调研学习无关的活动;不得将私人开支报销。

    五、活动必须有资料。活动结束后必须有调研考察报告或学习教育活动总结等相关材料备查。

 

 

                                             南华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南华大学监察处

                                                  201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