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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端午廉洁提醒
2024-05-30 09:03  

端午廉洁提醒

 

 

浓浓节日情,殷殷寄廉语。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称《条例》)的学习,持续抓好纠“四风”树新风,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校纪委带您一起再学《条例》,看看《条例》为廉洁过节划出了哪些纪律红线?

一、挥霍公款,不可以

(一)违规组织、参加公款消费,违规公款赠送发放礼品

《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违规发放福利

《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违规公款旅游

《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2)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3)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四)违规接待、借接待之机大吃大喝

《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五)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

《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变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二、实施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不可以

(一)违规收礼

《条例》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违规送礼

《条例》第九十八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三)违规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安排

《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三、违规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不可以

《条例》第八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四、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可以

《条例》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五、酒后驾车,不可以

党员干部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规定,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党纪处分。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因醉酒驾驶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可以

《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监督举报电话:0734-8281591

监督举报邮箱:nhdxjwjch@usc.edu.cn

 

                       中共南华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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