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提高信访举报案件办理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举报案件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交办的要求查报结果或直接查办的重要信访举报问题。
第三条 信访举报部门在对信访举报线索进行集体排查研究的基础上,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准,确定信访举报案件。
第四条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可以将下列信访举报问题交由下级查报结果:
(一)涉及领导机关、领导干部、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违纪违法问题;
(二)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和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问题;
(三)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四)联名信、集体访、越级访、多次重复信访反映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
(五)其他需要交办的信访举报问题。
第五条 交办信访举报案件必须制发公函,并附信访举报件(或摘要件)和收函回执单。情况紧急的,可以先行电话交办或当面交办,并及时制发公函。
第六条 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举报案件,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办理,重要的信访举报案件,收函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直接办理;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多办少转,加大自办力度。承办单位要在收到交办函后三个月内完成调查,不立案的,应及时报结;已立案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进行。交办函另有时限要求的,按交办函确定的时限办结。不能按期办结的,须向交办单位书面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办结的,承办单位须向交办单位作出书面说明。
第七条 交办单位应加强对交办信访举报案件的督办工作,坚持督办与指导相结合,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办理,确保质量。重点加强对下列交办信访举报案件的督办:
(一)超过期限仍未报结的;
(二)上级交办或者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的;
(三)承办单位组织不力、调查不认真,或者推诿敷衍甚至拖着不办的;
(四)交办单位审核后认为需要补充调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补报有关材料的;
(五)交办后群众仍然就此问题反复信访的;
(六)承办单位遇到难以解决的困难,需要上级给予指导支持的;
(七)其他需要督办的信访举报案件。
第八条 根据具体情况,交办单位可采取派人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会议督办、汇报督办、调卷督办、协调督办、跟踪督办、通报案件报结情况等方式进行督办。
第九条 承办单位要认真执行上级的督办意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督办意见要求承办单位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的,承办单位应当按要求办理。督办中发现承办人工作不力、敷衍应付,严重影响办案工作正常开展的,责令承办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经过筛选和审批,对亟待查明、易查易结的重要信访举报问题可以直接进行初步核实直至立案调查。范围包括:
(一)情节简单、线索清楚,短时间内可以查结的违纪违法问题;
(二)情况紧急,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急需立即查明并予以制止的违纪违法问题;
(三)集体访、越级访、多次重复信访中涉及的线索具体的违纪违法问题;
(四)网络舆情反映的亟待查明、易查易结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
(五)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问题;
(六)领导批示需要直接查办的其他信访举报问题。
第十一条 直接查办信访举报案件进行初核、立案调查的,应根据被反映对象的职级,按照查办案件的初核、立案程序和权限严格审批。
直接查办信访举报案件在送分管领导审批前,信访举报部门要与案件管理、案件检查等部门进行沟通,避免交叉重复。
第十二条 直接查办信访举报案件要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初核、立案、调查和结案,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和有关规定的程序执行。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要立即予以制止或纠正;
(二)对反映失实的,由调查组提出建议并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了结;
(三)对违纪事实存在,但情节轻微,可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信访举报部门提出建议,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检查纠正;对应该经济退赔的,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落实;对需整改或专项治理的,责令有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专项治理方案;
(四)对调查中发现违纪违法事实存在,性质严重,情况复杂,继续直接查办有困难的,由信访举报部门提出建议,经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转有关案件检查部门调查处理;
(五)对调查中发现违纪违法事实存在,性质严重,需要立案调查的,由调查组提出建议,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常委会研究决定;
(六)对直接查办工作中,发现违纪的党员或监察对象涉嫌触犯刑律的,经分管领导同意,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审理,由案件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提交常委会研究决定,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直接查办信访举报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延长调查时限,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对调查工作结束拟报结的信访举报案件要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要求,实行集体审核。报结信访举报案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二)实名检举人和被调查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实名检举人或被调查人提出不同意见的,应附有调查组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被调查人有错误,组织上已责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责令整改或专项治理的,应有相关单位的整改意见和专项治理方案;
(四)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应提供移送函和有关司法机关接收手续。如果司法机关已经对被检举控告问题立案侦查的,可以呈报结案,并以书面形式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五条 交办信访举报案件呈报结案前,承办单位要与交办单位进行沟通。呈报结案的信访举报案件,须附有呈报单位的审查意见,由承办单位有关领导审定签批。报结材料以正式公文,加盖公章,按照一案一报的要求,通过机要渠道呈报。
第十六条 交办单位收到报结材料后,要及时、认真、全面审核报结材料,必要时可调阅案卷审查,直至直接补充调查。审核批准结案的,应尽快办理结案、归档手续,并告知呈报单位;审核暂不予结案的,应及时告知,承办单位应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重新处理或补报材料。交办单位收到报结材料后,一个月内没有反馈审查意见的,呈报单位可视为同意结案。
第十七条 办理信访举报案件人员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本人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信访举报案件的;
(四)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
第十八条 办理信访举报案件人员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办案纪律、保密纪律等有关纪律规定,不准无故拖延、压案不查;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反政策法规的手段;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纪委、省监察厅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