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湘价教〔2009〕71号
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收费监督管理措施,增强收费透明度,切实治理乱收费,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计价格〔2002〕792号)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通过学校设立教育收费公示牌(栏、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收费批准机关等内容,督促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公办和民办的小学、普通初中、普通(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普通(职业)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学校和网络学校,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
四、教育收费的公示范围为上述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所有费用,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免费政策和代收费、以自愿为前提的服务性收费(伙食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费、住宿费、代收费以及服务性收费等,学校均应实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投诉举报电话、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和有关的奖、贷、助、补的政策,以及规定使用的收费票据等。
五、教育收费实行以下四种公示形式: 1、学校要将所有对学生的收费,在缴费地点设立公示牌(栏、墙)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电子触摸屏进行公示;2、学校要将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服务价格登记证》悬挂在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亮证收费;3、学校设立了校园网和互联网站的,要将本单位的所有收费在校园网和互联网站上进行公示;4、印发招生简章的学校要将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依据印在招生简章上,向学生寄发录取通知书时,一并寄发招生简章。
六、教育收费公示牌(栏、墙)由学校设立,式样由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统一确定,学校根据设置醒目、便于动态管理和长期置放、内容清楚、规范全面、字体清晰端正和节约、实用的要求实施公示。遇有政策调整、牌栏损坏或模糊陈旧,学校要及时维修或更新。各级价格、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做好教育收费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各种公示形式的更新维护工作。
七、学校对教育收费的公示要坚持“依法公示”和“实际收费与公示相符合”的原则,公示的内容必须是按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经省以上物价部门或省以上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审批的,或依法委托市(州)、县(市、区)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审批的。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学校所在地的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审核。禁止将越权或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越权或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通过公示“合法化”,禁止在公示的项目之外或超过公示的标准收费。
八、各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通过当地的报纸、电视等主要新闻媒体、价格(收费)网站对教育收费进行公示,对按规定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收费,要在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后、学生入学缴费前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九、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凡在我省上述范围内的学校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办法,对所有涉及学生的收费进行公示。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应公示而未公示、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实际收费与公示内容不符的收费,学生及其家长有权拒缴,并有权向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举报。对存在上述现象的学校,各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十、本办法自2009年秋季开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