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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春节期间廉洁自律和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01-12 11:26 点击量:

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中央、中央纪委、省纪委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2015年春节期间的廉洁自律和厉行节约工作,确保全校师生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二、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

    三、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或者以汇报会的形式搞联谊等;

    四、严禁借各种名义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旅游、度假和高消费健身、娱乐等活动,或者将走亲访友、外出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五、严禁出入私人会所吃喝玩乐、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

    六、严格财经纪律,严禁以各种名义借节日之机突击花钱和违反规定发放奖金、津贴、补贴、实物;

    七、严禁违反规定收受各类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等;

    八、严禁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和擅自驾驶公车;

    九、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黄、赌、毒活动,严禁以赌博的形式收受财物;

    十、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十一、严禁违反规定组织达标评比、检查考核和节日庆典活动;

    十二、严禁在春节后上班第一天燃放烟花爆竹等扰民行为。

    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职责,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和厉行节约有关规定,确保春节风清气正。校纪委、校监察处在春节期间将对各单位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同时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或部门领导的责任。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或部门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监机构)的监督责任。

 

附件:违纪行为的相关处分规定

 

                             中共南华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5年1月12日

 

 

 

附件:违纪行为的相关处分规定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接受其他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八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第八十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一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赌博屡教屡犯,或者赌资较大,或者在工作时间赌博,或者在国(境)外赌博的,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赌博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故意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方便条件,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五)包养情人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