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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精神
省委印发《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若干措施》
2022-05-16 08:36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近日,省委印发《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若干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州、县市区委,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若干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对“关键少数”监督的重要论述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在湖南落细落实、见行见效,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提出如下措施。

一、强化上级党委(党组)对下级“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

(一)全面加强“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政治建设。把政治过硬作为首要标准,深学细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常态化开展政治建设考察,全面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督促下级“一把手”和领导班子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沿着习近平总书记指引的方向前进,将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坚持正确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的自觉行动上,贯彻到谋划重大战略、制定重大政策、部署重大任务、推进重大工作的具体实践中。

(二)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委(党组)要召开常委会会议(党组会议),听取政治生态情况分析,研究解决全面从严治党重大问题。牢固树立“领导职责中包含监督职责”理念,综合运用听取汇报、考察考核、监督检查、巡视巡察、谈心谈话、指导民主生活会、督促问题整改、领办督办信访件等方式,深入了解掌握下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了解群众反映和口碑。结合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每年组织开展对“一把手”执行《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贯彻《意见》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一把手”的重要依据。对管党治党责任落实不力的及时约谈,对不担当不作为的严肃追究。

(三)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落实党内重大事项报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等制度。省委组织部对市州和省直单位党政正职、县市区委书记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核查要实现一届任期全覆盖。及时汇总请示报告事项,必要时开展贯通分析,综合掌握了解领导干部个人工作、生活情况。

(四)加强上级“一把手”对下级“一把手”的谈话监督。上级“一把手”应当定期开展同下级“一把手”的日常监督谈话、同新任职下级“一把手”的任职谈话,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规违纪问题,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管党治党不力的,予以提醒、批评教育或诫勉。将监督下级“一把手”情况作为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

(五)开展述责述廉评议。结合政治建设考察,在实现书面述责述廉全覆盖的基础上,每年安排部分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在上级党委常委会(党组)扩大会议上现场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评议意见书面反馈给述责述廉对象,并根据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载入个人廉政档案,按规定由组织部门纳入干部档案备查。

(六)加强选人用人的组织把关。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压实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各环节的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强化对下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拟任人选的把关。组织部门要严格执行“凡提四必”程序,全面考察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拟任人选,发现影响使用问题的,及时终止选拔任用程序;疑点没有排除、问题没有查清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坚决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七)严格落实任职回避、交流和定期轮岗制度。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规定,加大在同一地方、单位、岗位长期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交流、轮岗力度,加大对同一班子内各成员职责分工的轮换调整力度。

(八)加强巡视巡察监督。巡视巡察应当把“一把手”和领导班子作为重点,将“一把手”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在巡视巡察报告中单列。纪检监察机关对巡视巡察整改方案严格审核把关,对重点问题线索加强督办,督促被巡视巡察党组织“一把手”带头领办重点难点问题,整改自身问题。组织部门等党的工作机关要落实自身整改责任,督促下级党组织和“一把手”坚决改、改彻底。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甚至拒不整改的,上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等党的工作机关要根据职责及时约谈,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支持有条件的省直单位开展内部巡察。

(九)监督指导民主生活会。党委(党组)要有计划地安排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加强现场指导和监督。组织部门会同纪检监察机关派员进行检查和督导,对不按规定召开的严肃指出、限期整改,对走过场的责令重开。针对民主生活会上查摆的各类问题,督促下级领导班子明确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措施,推动整改落实。对下级党组织所辖地区、部门、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严重“四风”问题等情况的,督促及时开展专项警示教育、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十)开展清廉湖南建设考核。建立清廉湖南建设考核体系,细化“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职责,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强化同级领导班子监督

(十一)模范遵守纪律规矩。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要作出承诺,带头遵守、模范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实施意见等,经常对照党章党规检视自己的思想和言行,勇于自我革命,自觉接受监督。要带头纯洁人际交往,不收送红包礼金;带头抵制违规吃喝,不出入私人会所或“一桌餐”等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隐蔽场所;带头遵守禁业规定,不参与涉煤涉砂涉矿、“放贷收息”等营利性活动;带头从严规范用权,不违规插手干预土地开发、工程建设、干部人事、执法司法活动等。

(十二)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决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在民主生活会上严肃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按规定对个人有关事项以及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实事求是作出说明,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作出深刻检查。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落实“三会一课”、谈心谈话等制度,定期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十三)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党委(党组)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一把手”要以身作则、形成示范。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重要事项必须提交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禁止以专题会议、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常委会会议(党组会议)决策或变相决策。讨论和决定问题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一把手”末位表态;涉及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应当回避,班子成员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表决,对会议表决情况和不同意见如实记录、存档备查。加强对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巡视巡察、审计监督、专项督查的重要内容。

(十四)执行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对领导班子成员本人直接或指定、授意、纵容、默许其家属亲友、身边工作人员违规插手干预干部选拔任用、规划用地、工程建设、执法司法等问题的,受请托人应当拒绝办理、按规定分级报告,并登记在案,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未履行登记、报告义务的,或明知违规仍予以办理的,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十五)加强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本着对自己、对同志、对班子、对党高度负责的态度,相互提醒、相互督促,形成监督与接受监督的浓厚氛围和良好习惯。党委(党组)“一把手”要经常性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开展谈心谈话,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作函询回复签署意见时,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提醒,督促其在年度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纪委书记(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发现同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谈话提醒;发现存在重要问题的,同时向上级纪委监委和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跟进监督问题整改。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平时应互相提醒,发现其他成员有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及时如实按程序向党组织反映和报告。对“一把手”存在重要问题的,可直接向上级纪委监委和党组织报告。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

三、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的专责监督

(十六)强化政治监督。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作为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巡视巡察首要任务,建立健全“清单式”监督、“对账式”销号机制,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严查贯彻落实不坚决、不彻底问题,坚决杜绝口号式、表态式、包装式落实。紧盯“七个有之”,严查“两面人”“两面派”和“小圈子”“小山头”,严防领导干部把分管工作、分管领域和地方变成“私人领地”。

(十七)充分发挥协助党委(党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职能作用。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安排的重要工作、相关要求,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共性问题,及时向党委(党组)报告并提出建议,推动主体责任落实。综合信访举报、案件查办、巡视巡察、日常监督、审计统计等方面情况,每年开展一次综合性政治生态分析研判,针对“一把手”监督、工程建设招投标、金融信贷等重点人、重点事开展专题分析,发现普遍性问题和重大风险,专报党委(党组)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推动加强管理监督。

(十八)对“一把手”实施更严监督。严格执行《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一把手”监督“十必严”》,对涉及“一把手”的问题线索优先排查处置,对谈话函询事项作出否定性说明的一律予以了解核实,及时发现和纠正“一把手”在履职用权、廉洁自律等方面的问题和不足。紧盯市州、县市区、省直单位“一把手”,紧盯现在重要岗位可能还要提拔重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紧盯有亲属经商办企业、群众口碑较差的领导干部,实施重点监督。定期对涉及下级“一把手”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信访举报问题形成专题分析报告,及时报党委(党组)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十九)深化违规收送红包礼金专项整治。严格执行《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实施意见》,坚持越往后越严,开展违规收送红包礼金专项整治,以霹雳手段坚决把“红包风”刹住。对在党的十八大后特别是省委“约法三章”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发现一起从严查处一起。

(二十)加大委托“一把手”谈话力度。对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一般性违纪问题,需要约谈提醒、批评教育的,及时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谈话,压实下级党委(党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

(二十一)严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坚持“否定画像”“负面清单”管理原则,分层建立健全统一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动态掌握领导干部信访举报、谈话函询、检查考核等事项,把情况掌握在平时,提升廉政画像清晰度精准度。严格执行党风廉政意见回复规定,对拟任“一把手”人员和现任“一把手”职务调整所出具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充分运用问题线索处置、廉政档案、廉政画像等结果,综合研判、从严把关。

(二十二)实行纪检监察机关谈话提醒制度。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情况,建立纪检监察机关班子成员包片联系机制,上级纪委书记常态化有重点与下级“一把手”谈心谈话,上级纪委监委班子成员按分工定期与下级“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谈心谈话。

(二十三)用好纪检监察建议。健全纪检监察建议提出、督办、反馈和回访监督机制,提高建议针对性。每查处一起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重大问责事件,都要提出针对性建议,督促发案单位限期整改。纪检监察建议书应当抄送有关党组织、单位分管领导,整改情况纳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巡视巡察和监督检查内容。

(二十四)完善全面从严治党情况通报机制。综合运用即时通报、定期通报、年度通报等方式,向同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通报分管范围内领导干部有关举报反映、谈话函询等廉洁自律情况和有关单位的政治生态情况,并抄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推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十五)正确处理监督和支持的关系。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完善容错纠错机制,理直气壮为担当作为的干部撑腰鼓劲,及时为受到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不断激发干事创业激情。

四、强化各项各类监督的贯通融合

(二十六)发挥好党委的指挥部作用。各级党委(党组)要将贯彻落实《意见》作为践行“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统筹协调,把党委(党组)的全面监督、纪委的专责监督、党的工作机关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构建全省一盘棋、一级抓一级的监督工作格局。

(二十七)推进“四责协同”。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紧围绕压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职责,扛牢监督专责、发挥协助职责,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巡察监督协调衔接,形成监督合力。坚持职权责相适应的原则,分清责任,加大对不抓不管、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力度,以刚性执纪执法保障《意见》贯彻执行到位。

(二十八)强化党内监督与其他监督的贯通融合。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以纪检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为纽带,推进审计、财会、统计等专业监督成果的互通互用,发挥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等的重要作用,贯通推动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同向发力,实现各类监督的内外贯通、上下联结,不断增强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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