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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华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委会议事规则

时间:2012-03-20 00:00 点击量:

(中共南华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二届二次全会讨论通过)

南华纪发〔2012〕4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纪检监察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充分发挥纪委的集体领导作用,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纪委全委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校党委、上级纪委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实施意见;

   (二)审定纪委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分析研究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面的情况,向党委提出工作意见及建议;

   (四)研究、制定和修改纪委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听取重大案件的汇报,按照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对违纪党组织和党员的处理意见或处分决定;听取党员的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维护党员的合法权益;

   (六)讨论通过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呈报的重要请示和报告;讨论对基层党组织某些重大问题的监督决定;

   (七)讨论研究纪委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八)其他需要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议事程序和规则

   (一)纪委全委会由书记召集和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纪委会原则上一年不少于2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全委会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纪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全委会,会前应向主持人请假。

   (三)提交全委会讨论的议题,由纪委办公室做好充分准备,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经纪委书记审定后,列入会议议程。一般要在会议召开1至2天前送达与会人员。对于重大问题和要作出决定的事项,应进行必要的协商和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然后再提交全委会讨论。

   (四)在讨论问题时,既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酝酿,集思广益,又要注意提高议事效率和质量。需要表决通过的问题,到会的委员应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纪委会的决定或决议,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经纪委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也可采取口头或举手表决的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所讨论的问题如果涉及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委员应回避。

   (五)全委会决定的问题,凡有保密性质和未正式传达、公布的内容以及讨论过程中各委员发表的意见,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如发生泄密情况,必须予以追究。

   (六)对全委会的决议,所有委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未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七)全委会决定的事项,要形成纪要,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抓好落实工作。需报请校党委批准办理的,必须报校党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八)纪委办负责会务,安排人员作好会议记录、纪要起草、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