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市直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纪工委):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指出,2014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应力争基本完成公车改革;地方党政机关在2015年底前完成。为全面落实上级有关精神,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有序推进,现就进一步严肃公务用车(含一般性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下同)有关纪律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务用车审批一律停止。从即日起至公务用车改革日止,所有公务用车一律停止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更换或重新购置公务车辆。已经递交或正在审批的,一律停止审批。
二、公务用车购置一律停止。从即日起至公务用车改革日止,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换或重新购置公务用车。以前已经通过审批、还未购置公务用车的,一律停止购置。严禁采取修改购置审批时间等弄虚作假行为,变相购置公务用车。
三、公务用车核查验收一律停止。从即日起至公务用车改革日止,市纪委停止对各类新购置的公务用车的核查验收。以前经过审批、已经购置但未到市纪委进行检查验收的公务用车,一律不再办理核查验收手续。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从即日起停止公务用车牌照办理手续。
四、公务用车节假日一律封存。各单位要进一步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坚决杜绝公车私用等现象发生。凡节假日,公务用车必须在单位指定地点实行集中封存制度,并严格落实好公务用车审批报告制度。
各级各单位要加强对本通知的学习宣传,切实增强公务用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自觉遵守、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相关规定和本通知精神,以实际行动推动公务用车改革顺利有序进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公务用车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强化正风肃纪,发现违纪违规现象,要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特别是对本通知下发后,搞变通执行或我行我素、顶风违纪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从严从重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但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中共衡阳市纪委
衡阳市监察局
201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