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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南华大学常规监督工作办法(暂行)
2018-09-20 20: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责任,规范日常监督工作,深入推进转职能、转作风、转方式,提升监督实效,确保中央、省委和学校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有力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常规监督,指纪检监察机构对全校性工作事项,以纪律规矩为准绳进行党风廉政和履职用权方面的监督检查。

全校性工作事项指学校职能部门按照规定开展的“人财物”(人事招聘与干部任免、基建维修工程建设项目和物资设备采购等)事项和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事项(招生考试、职称评审、收入分配等),不包括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的内部事项。

第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常规监督工作实行以下三种监督:对主责单位落实首次监督责任的再监督,对主责单位主体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对主责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规的监督。主责单位要自觉贯彻党风廉政和纪律规矩的要求,工作事项要责任清晰,在程序上安排自我监督手段,认真进行首次监督。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对常规监督事项,聚焦工作事项的决策与决定中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和关键人物的监督,原则上不参与对该事项的项目论证、业务研讨、组织协调等环节的监督,纪检监察人员不作为该事项的工作人员参加其中的某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监督方式

校纪检监察机构进行常规监督可采取现场巡察、列席会议等监督手段和查阅会议记录、文件资料以及询问谈话等检查手段,实事求是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或建议。

纪检监察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主责单位和相关单位应提供真实、完整的工作事项资料和情况,不得阻挠、干预、隐瞒、歪曲或推诿以及提供虚假材料和情况。发现此类问题时,监督检查人员应提出严肃批评并要求纠正,并视情况提请追究责任。

监督备案报告制。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作事项,主责单位需要纪检监察机构进行监督的,在决策或决定前两个(含两个)以上工作日,填写《南华大学常规监督事项报备表》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备。纪检监察机构按规定建立工作事项监督台账,视情况决定监督方式。

对未报备和纪检监察机构没有现场监督的工作事项,主责单位应做好首次监督工作,保存必要的工作记录和资料备查。

现场督查制。纪检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对报备的工作事项委派专人进行现场督查,主要检查主责单位工作事项在程序、规矩和党风廉政方面的情况。除上级规定外,纪检监察机构应控制现场督查的次数和频率。

纪检监察机构现场监督时,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并要求纠正。现场监督时相关文件材料需要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根据规定签字,但不对该工作事项的结果和后果承担责任,只对监督情况负责。现场监督结束后监督检查人员应填写《南华大学工作事项监督检查情况表》。

参加或列席会议。纪检监察机构针对某主要问题,根据需要可委派专人参加或列席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的党委会、院(部)务会、党政联席会。

纪检监察机构委派参加或列席会议的监督人员有监督权和建议权,不具有表决权。参加或列席会议的监督人员应填写《南华大学工作事项监督检查情况表》。

第十条 例行抽查制。纪检监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作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例行性抽查应进行登记,填写《南华大学工作事项监督检查情况表》,抽查结果向被抽查单位反馈。

第十一条 专项检查制。纪检监察机构根据上级部署或工作需要,针对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进行专项检查或专项治理。

专项检查应制订方案,检查结束后应及时撰写专项检查情况报告或总结。检查结果视情况个别反馈或集中公布。

第十二条 廉政考察制。校纪委对干部选拔任用实行廉政考察,对拟提拔干部出具廉政鉴定意见。

廉政考察可与干部综合考察统一进行,也可单独进行。对有问题反映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核实。

廉政鉴定意见应实事求是反映廉政考察结果、问题核查结论与平时廉政档案记录情况。

学校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对本单位(或拟提拔前在本单位任职时限较长的单位)拟提拔的干部出具廉政鉴定意见或廉政表现材料。

第三章 纪律要求和责任追究

第十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应牢固树立监督和被监督意识,按规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监督检查人员除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要求纠正与整改外,应如实向校纪检监察部门汇报、反映,对情节严重的违纪违规问题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对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或拒绝接受或对抗监督检查的,按照党纪条规追究责任人责任。

对需追加纪律责任的问题,监督检查人员应将相关的材料收集后交校纪检监察监督检查办公室。

第十 纪检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相关事项监督时,应立足职责理直气壮履职、扎实认真履责,不得缺位、越位、错位;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相关规定,不得利用职权打招呼,不得通风报信、泄露信息等。

责任单位对监督检查人员出现不履责、履责不力或错误履责等问题,应及时向本人提出,或向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反映。

纪检监察干部履行监督责任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十六 本办法由校纪委办、监察处负责解释,并制订相关细则。

十七 学校直属型附属医院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医院的具体办法。

十八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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