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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
衡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08-30 09:03 来源: 衡阳市财政局 

衡财购[2016]186号

各市直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明确责权,建立有效的政府采购内控机制

    1.强化采购预算与采购计划的管理。当年政府采购必须要有年度预算和计划安排。

    ⑴落实应采尽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纳入政府采购。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        

    ⑵实行预算与计划管理。采购人在编报下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按照“应编尽编”的原则编列下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格式见附件1),并落实采购资金来源。采购人还应根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下年度采购项目计划,采购品目细化至《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最末一级,并随同下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一起报送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审核备案。追加、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须填报《政府采购预算追加、调整审批表》(格式见附件2),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审批后执行。采购人应严格按照当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应当实行政府采购而未实行政府采购的,市财政局一律不补办采购手续,不支付采购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涉及使用财政性资金还款的借贷资金采购项目,须征得市财政局同意,并落实资金来源后方可实施政府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由国家保密行政部门认定,采购人应及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2.严格采购审批程序。政府采购项目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都应在政府采购实施前书面报市财政局采购办审批。

    政府采购项目拟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在采购计划中明确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在采购实施活动前明确邀请供应商的方式。

    3.调整采购限额标准。

    ⑴单次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上且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全年累计不超过30万元的,经市财政局采购办批准后,采购人可以按照内部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自行组织采购,但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肢解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违法逃避政府采购监管或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⑵3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行挂网采购。

    ⑶1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须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并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的结论确定采购项目的预算和结算金额。工程项目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目前标准为200万元,但法律明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除外)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⑷取消除公务会议定点、公务机票网点以及衡阳本地优质产品纳入政府采购试点目录以外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为支持中小企业均衡发展,增强采购人主体责任意识,取消原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制度,全面推行市场竞价机制。取消范围包括:办公通用设备、家具用具、公车购置、维修、加油、保险及出版印刷等。

    4.建立采购内控机制。严格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意识。一是采购人要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的原则,明确采购、财务、纪检、业务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岗位职责,分设需求确认、组织评审、合同验收等不相容岗位,强化政府采购内部流程控制。二是采购人应加强需求研究,对采购项目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论证,并对采购项目需求进行书面确认。三是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活动应由单位书面授权,采购文件、合同、质疑答复意见等法律文件应在单位内进行合法性审核。四是建立纠纷处理工作机制。采购人应认真应对、妥善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以及涉及举报案件,建立预防和沟通机制,依法化解纠纷,避免争议升级。在处理采购纠纷时采购人应征求本单位法制部门或委托律师的意见进行明确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回避、拒绝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举报。委托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须在答复意见书发出前书面确认。发生投诉事项的,还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五是加强档案管理。采购人应当按规定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可以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购活动完成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将采购文件移交采购人存档保存。

    二、公平竞争,建立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5.规范采购代理行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应综合考虑委托对象的执业能力、管理水平和收费情况择优选择。

    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受采购人的委托时,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双方权责、代理服务费的限额以及收取方式等。采购项目审批、确认采购文件、推荐供应商、确认评审报告、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等采购人的法定职责不得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行使。

     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的,应在招标(供应商邀请)公告和项目采购文件中将代理服务费的限额和收取方式明确告知供应商。

    6.规范评审专家抽取。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应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前1个工作日提交抽取申请,在评审前24小时内由系统随机抽取并通知评审专家。对重大项目或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项目,按参加评审专家人数不低于1:3的比例推荐相应专业类型专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抽取。招标文件论证、进口产品论证、单一来源采购论证,无需在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

    7.放宽采购准入条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的规定明确参与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或者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而设定的条件才可作为特定资格条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之外的证明材料。不得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以及生产厂商的授权等条件设定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在依法实施非招标采购活动中,对外发布邀请公告或推荐供应商、资格审查、确定参加采购活动供应商和评审等环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8.规定重新评审情形。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组织重新评审。属于上述情形,采购人重新组织评审后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或因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同时告知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公告原因。

    9.落实采购政策功能。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活动中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功能。《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强制采购品目实行政府强制采购;监狱企业和福利企业的产品,可通过设置特定资格条件给予定向支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非强制采购品目、《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列入省“两型产品”、列入《衡阳本地优质产品纳入政府采购试点目录》的产品和中小企业产品,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落实价格扣除、评标加分等评审优惠措施。同时为节能、环境标志、“两型产品”和试点目录产品的,由供应商选择其一享受评审优惠;只有同时又符合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可以重复享受评审优惠。

    10.加强采购合同管理。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的签订必须与采购文件一致,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同时应及时将合同报送财政部门备案,作为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采购人应依法组织对供应商合同履约的验收。对因中标(成交)供应商原因,可能导致在法定时间内不能完成采购合同签订的,采购人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门。在合同执行中引起的合同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三、规范操作,建立透明的政府采购工作流程

    11.采购人采购工作流程

    ⑴编制采购预算:按本通知要求编制。

    ⑵备案采购项目计划:按本通知要求编制。

    ⑶申报采购项目:采购人根据本单位采购预算及项目计划填报《衡阳市政府采购申报审批表》(格式见附件3),并根据项目需求和工作需要申请采购方式。如果采购项目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先对进口产品进行专家论证(格式见附件4-3),报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格式见附件4-2),再向市财政局采购办申请批准(格式见附件4-1);如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出具书面申请理由;如果采购项目已通过招标但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应填报《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表》(格式见附件5)。采购方式确定后加盖本单位公章,交本单位财务主管部门负责落实资金来源,报经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科室审核并加盖其公章后,连同采购项目预算上限值(注:预算上限值须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盖有单位公章),报市财政局采购办办理审批手续。

    ⑷委托采购:采购人持批复的《衡阳市政府采购申报审批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并履行以下职责:

    ①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双方权责以及代理服务费的限额和收取方式等)。

    ②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财政部门对进口产品的批复意见。

    ③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书面采购需求以及明确评标方法。

    ④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核确认。

    ⑤委派单位纪检监察人员监督采购代理机构在市财政局采购办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⑥书面授权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活动,但采购人代表不得参与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⑦评标结束后,在规定期限内(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的顺序依法确认中标(成交)候选人。

    ⑧在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应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⑨在按规定期限内(询问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质疑要求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不同时期依法提出的询问或质疑作出答复意见。

    ⑸签订合同:采购人根据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文件等在规定期限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网上录入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并上传至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并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市财政局采购办备案。

    ⑹验收项目:采购人或者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组织验收小组(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还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依据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文件要求以及投标文件的承诺进行验收,符合要求填报政府采购验收书(格式见附件6),验收小组成员应在验收书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不履行合同的供应商,采购人应将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采购办,依法进行处理。

    ⑺申请国库集中支付:采购人根据供应商开具的发票连同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在支付网上申请支付,同时将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加盖财务章)、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交市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市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核对政府采购合同(以加盖市财政局采购办合同备案章为准)、发票复印件、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及支付申请无误后支付。

    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统一保存政府采购文件。

    1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流程

    ⑴接受采购人的委托并签订政府采购委托协议。

    ⑵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项目技术要求、商务要求编制采购文件(3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还须提供专家论证意见),并加盖采购代理机构公章。

    ⑶提交给采购人审核确认。

    ⑷办理挂网手续,在省财政厅指定的信息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⑸办理专家抽取相关手续,会同采购人纪检监督人员在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并记录。

    ⑹按照法定程序组织采购活动,如实记录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并进行现场录音录像;根据评审记录,如实、完整地整理评审报告。

    ⑺在规定期限内(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确认中标候选人。

    ⑻在规定期限内(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公布中标(成交)结果,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通知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在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⑼在规定期限内(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认真受理并答复投标商的质疑。

    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保存政府采购文件,同时将应备案的相关采购文件报市政府采购办。

    四、严格监管,建立问责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13.推进采购信息公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中标(成交)结果;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媒体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发布公告的,应审核公告内容并承担相应责任。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成交)金额;

    (2)货物类采购项目,应公布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商、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服务类采购项目,应公布服务清单、服务内容及人员配备清单等;工程类采购项目,应公布工程量主材清单,其他作为附件挂网。

    (3)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报价、评分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情况以及评审专家名单。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采购预算5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信息公示,应先发送湖南省政府采购网、由湖南省政府采购网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和红网政府采购频道同时公示。

    14.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将依法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具体方式包括:组织专项检查;定期抽检中标(成交)项目;不定期检查采购人、代理机构的采购活动情况等。采购人的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履行相应监管职责。

    15.建设采购信用体系。市财政局进一步细化相关措施,制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以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标准;建立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和公示制度,对违法失信的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相关从业人员,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16.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市财政局将及时通报,督促整改;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严重违法行为和失信行为,市财政局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政府采购预算表

      2.政府采购预算追加调整审批表

      3.衡阳市政府采购申报审批表

      4.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审批表

      5.非公开招标方式申请审批表

      6.政府采购验收书

 

 

                                                             衡阳市财政局

 

                                                             201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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