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端午节”期间加强廉洁自律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为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纪委省监委、省纪委省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的指示,继续抓住重要时间节点,持之以恒纠正“四风”,现就“端午节”期间加强廉洁自律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守纪律规矩
全体教职工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节日期间,严禁违规收受礼品、礼金,严禁公款吃喝、公车私用或“私车公养”、变相旅游、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违规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严禁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严禁用公款购买和赠送礼品、消费卡等节礼,严禁违规出入私人会所,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酗酒、酒驾、醉驾。
二、强化责任担当
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加强纪律作风教育,通过各种形式,向全体职工打招呼、提要求,营造崇廉尚俭的节日氛围。
特别提醒,请各单位、部门组织全体教工认真学习《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附后),督促教职工在操办婚丧事宜时,严格遵守《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并按规定及时向组织报告。
三、严肃查处问责
纪检监察机构要切实担负起监督责任,聚焦执纪监督主业,坚持原则,铁面执纪,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行为,对违反纪律、规矩的、对贯彻部署不力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一律从严查处和问责。对查处的问题,一律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切实营造崇廉尚俭的节日氛围。
中共南华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南华大学监察处
2018年6月13日
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湘纪发[2013]17号
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 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 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 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 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 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湘纪发〔2005〕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