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招生考试纪律,认真落实招生考试政策,严格按程序操作。 (一) 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的便利违反规定向学校招生管理部门递条子、打招呼,干扰招生考试工作; (二)不准违反规定对外办班和签订办班招生合同、不准利用本校资源私自办班; (三)不准利用招生考试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参与经济活动的有关规定。 (一)不准未经学校同意私自经商、办企业,或私自进行职务发明专利的对外投资、入股、转让、合作等; (二)不准擅自在企业兼职,经批准兼职的,个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兼职工资和其他报酬;企业所给工资及其他报酬,应直接转入学校财务处,由学校按政策统一进行分配; (三)不准个人在对外经营活动中收受回扣、中介费或者其他财物。 第十条领导干部要加强对自己的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不能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准利用职权在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科研立项、成果鉴定、表彰奖励、招生就业、住房分配、出国、就医、用车等方面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或特殊照顾; (二)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旅游的费用; (三)不准授意或默许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打着领导干部的牌子以权谋私; (四)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承包和经营学校所属或由学校控股企业、教育机构、中介机构等; (五)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安排或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亲属承接学校及校属单位的基建工程、大宗物资购销项目以及后勤服务性项目。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一)不准接受公务活动中的超标准接待; (二)不准给上级领导机关送礼; (三)不准超标准接待党政机关领导及工作人员; (四)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大吃大喝,互相宴请或安排进行旅游、健身和娱乐活动; (五)不准用公款、公车学习驾驶技术,不准公车私用; (六)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配备和使用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住宅电脑和报销上网费用; (七)不准参加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决策失误和权力腐败。 (一)凡属本单位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调整、师资配备、经费预算和大额经费开支、收入分配等重大事宜,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不准个人说了算; (二)本单位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广泛听取所在单位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不准违背大多数人意见武断决策。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党委统一领导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各党总支、附属医院党委具体组织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学校纪委协助党委抓好本规范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贯彻实施本规范,要充分发挥本单位民主党派、分工会和教职工的监督作用。 第十五条要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为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十六条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列入干部年终述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要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并归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违反本规范的,依据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或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学校和附属医院的科级干部参照执行本规范。 第十九条本规范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