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院(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责任 (一)贯彻执行校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指示和规定,领导和负责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并将情况报告校党委、纪委。 (三)按规定做好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礼品登记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落实工作。 (四)受理并向上级党组织传达群众对党员的检举、揭发、控告;受理、传达党员的控告、申诉,配合校纪委、监察处做好本单位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对本单位党员、职工经常进行遵纪守法和党风廉政教育。 第五条 机关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党委办公室维护政治纪律、群众纪律,掌握重大事件的信息,并负责请示报告,提出党委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党委组织部维护组织纪律、干部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干部廉政考核。 (三)党委宣传统战部负责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正、反面典型教育,发挥民主党派的监督职能。 (四)学生工作部贯彻执行招生、毕业生就业指导有关规章制度,检查执行学生管理规定,抓好学风,依纪依规处理违纪学生,及时发现和纠正招生、毕业分配、就业指导中的不正之风,维护学生稳定工作。 (五)校办公室贯彻执行校务公开,实行办事公开制度、请示报告督办制度,差错事故登记处理,提出行政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总结。 (六)人事处贯彻执行人事、劳动法规,维护人事纪律,严格执行分配政策,实行岗位轮换,人事回避制度,搞好职称评聘。 (七)教务处维护考试纪律,贯彻执行学籍管理、教学管理制度,抓好教风。 (八)科技处贯彻执行科技法规,防止科研项目立项、评奖中的不正之风。 (九)财务处贯彻执行财政法规,维护财经纪律,管理收费、折扣、礼金礼品上交,严格执行学校分配制度。 (十)研究生处贯彻执行研究生招生、分配有关规章制度,依纪依规处理违纪研究生,维护考试纪律,执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章制度,抓好学风。 (十一)总务处贯彻执行卫生、食品、用电、用水法规,维护房改纪律。 (十二)规划建设处贯彻执行规划、建筑法规,实行基建维修项目招标监督制度。 (十三)物资设备处执行物资设备计划、采购、入库、验收、保管、使用、调配等规章制度。 (十四)保卫处贯彻执行治安、消防、安全法规,维护校内秩序稳定,及时发现掌握制止重大事件苗头。 (十五)审计处负责经济活动监督,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专项经费审计和重要项目效益审计等。 (十六)成人教育学院贯彻执行成教招生规章制度,依纪依规处理违纪成教学生,维护考试纪律,执行成教学籍管理规章制度,抓好学风。 第六条 校党委书记、校长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委书记对党委委员和党群部门一把手及附属医院党委、院(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校长对副校长、校行政处、室、院、系、教学部的一把手及直属单位、经济实体行政一把手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校党委副书记、校行政副校长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的部门和单位的一把手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校机关各职能部门一把手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副职、分管科室的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副职领导干部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科室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院、系、教学部党政一把手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院(系)党总支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对副书记、党委(总支、支部)委员和党支部书记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院长、系主任对副院长、副主任和分管单位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党政副职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工作中有关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 校直属单位和经济实体党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副职和分管单位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副职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工作中有关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领导干部对自己的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有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对他们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重要责任。 四、检查与考核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组织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每学期进行一次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校党委、纪委。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优、干部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党办、校办、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形势,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问题和措施。联席会议由纪委牵头。 五、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有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都要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责任追究的执行由纪委、监察按规定程序牵头办理。其中,责任追究的组织处理由组织部负责承办,责任追究的纪律处分由纪委、监察处负责承办。 六、附则 第十八条 校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附属医院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 第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中共南华大学委员会 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